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8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84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8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李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振儒 、 林慧敏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邱振儒、林慧敏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