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14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佳音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李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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