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30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大入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
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