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30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1,642,512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290,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莊惠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