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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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30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1,642,512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290,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莊惠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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