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998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000元,
應繳裁判費10,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9,9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取消已訂庭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毓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