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東簡字第6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秀子
本件不得抗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東簡字第6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秀子
本件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