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9年度竹東簡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東簡字第6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秀子
本件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