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自民國玖拾參年陸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條第一、二項等罪罪嫌重大,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加重強盜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林靜梅法官黃宣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