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1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1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四0二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郭啟榮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林勤純法官洪光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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