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203號
原   告  許哲榮
被   告  陳民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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