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簡字第48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營簡字第482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張鈞翔

被告 李林頴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營簡字第48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年10月17日上午09時3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199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95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2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內,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其逾期超過6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435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95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2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其逾期超過6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33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借款契約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

增補條款契約書、線上同意聯徵記錄查詢、線上簽約對保記

錄查詢、借款契約、合作金庫銀行放款相關貸款及保證資料

查詢單可佐,而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或

以書狀為反對之表示,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擬制自

認,原告主張上開事實,堪予認定。是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之金額、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

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