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1年度宜簡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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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簡字第40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義興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林義興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聖哲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書記官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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