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補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988號

原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植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 劉憶夢 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85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書記官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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