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全字第21號
聲請人 陳從蘭
代理人 鍾德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進坤 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謝鎮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全字第21號
聲請人 陳從蘭
代理人 鍾德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進坤 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