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全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全字第21號

聲請人 陳從蘭

代理人 鍾德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進坤 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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