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7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8月23日起至143年8月2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93年8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元②2,800,000元,借款期限均為20年,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①96年11月30日②96年10月3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1,752,748元②2,456,473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7年度拍字第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1069-20│建│80.00│全部│├──┼───┼────┼───┼────┼─┼────┼────┤│002│臺南市○○區○○○段│1069-24│建│83.00│24分之1│└──┴───┴────┴───┴────┴─┴────┴────┘┌────────────────────────────────────────────┐│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四│五│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19│臺南市北區文│臺南市北│5層樓房│49│46│45│44│26│21│平│鋼筋│36│平│全│││85│賢二街180巷○○區○○段│鋼筋混凝│.4│.2│.7│.2│.5│2.│方│混凝│.4│方│││││6號│1069-20│土造│4│7│0│8│7│26│公│土造│8│公││││││地號││││││││尺│││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