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096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甲○○
3樓相對人乙○○
之2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1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5月6日起至民國123年5月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民國93年5月13日邀同第三人 馬智能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1,8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13年5月13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僅繳納至民國96年7月10日止之本息,尚欠本金共1,581,33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房屋借據暨授信合約書1件、同意書1件、交易明細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6年度拍字第209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鎮○○○段│647-3│建│79.97│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209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屋│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001│12│臺南縣鹽水鎮│臺南縣鹽│3層樓房│48│48│48│6.│15│平│鋼筋│7.│平│全部│││6│橋南里治水路│水鎮仁愛│鋼筋混凝│.4│.4│.4│69│2.│方│混凝│89│方│││││120巷1弄10號│段647-3│土造│8│8│8││13│公│土造││公││││││地號│││││││尺│││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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