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О三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二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含袋重貳點零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係毒品,查獲之煙毒應沒收併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九O一號送強制戒治後,於九十年三月十四日交付保護管束期滿,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一六七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海洛因含袋重貳點零公克,經查係毒品,業據被告自承在卷,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經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沒收銷燬,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家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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