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更定其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七八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曾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經本院以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三五六四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並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執行完畢,嗣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復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三九0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在案,則其所犯首開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係屬累犯,且案件係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自應依法更定其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各有關書類後認為無誤,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光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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