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附民緝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緝字第一О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慧娟
法官卓穎毓法官謝瑞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