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斗小字第297號
聲請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被告TRANBEMO( 陳蓓夢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