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勞小專調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勞小專調字第3號
聲 請 人  宋茜蒂
相 對 人  莊春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文山區,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
職權及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本院原定於民國110年5月24日14時30分進行之勞動調解暨言
詞辯論期日取消。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勞動法庭法官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書記官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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