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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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1007號
原 告 黃靜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 丁昭良 間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5萬0,311元(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其中原告
起訴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之機車修車費用1萬4,900元、
安全帽2,400元等共計1萬7,300元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該
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上開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又原告就本件車禍是否已領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數額為何
?原告就機車有無投保商業保險?有無領取商業保險金?數額為
何?原告主張之車號000-0000之機車登記車主為「 黃文星 」,為
何原告得請求機車損害?是否可提供黃文星將該機車損害賠償債
權讓與原告之相關證明資料?並請 於文 到5日內具狀說明及提供
相關資料過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