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71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犯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5年3月30日執行羈押,至95年6月29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6月30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陳欣安法官胡忠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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