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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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84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崑泉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3426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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