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0496號
原 告 方龍
被 告 碩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芊芊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月8日上午10時40分在
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翁挺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0496號
原 告 方龍
被 告 碩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芊芊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月8日上午10時40分在
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