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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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194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
被   告  蔡佳玲 (更名前: 蔡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附條件買賣契約書提出本件訴訟,經查,上開
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第11條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之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
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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