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抗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八九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八年度聲字第一一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得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如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抵押權人之聲請拍賣抵押物,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是。本件抗告人持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抗字第一九九七號裁定,聲請原法院裁定准予對相對人華隆股份有限公司等為強制執行,惟查該裁定係抗告人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請求相對人華隆股份有限公司及乙○○、 梁清雄 賠償抗告人新台幣一億一千二百十三萬元,因未繳納裁判費,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抗告人之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原法院認其抗告無理由,裁定予以駁回,並非命相對人為任何給付,抗告人依該裁定聲請強制執行,不僅誤解該裁定內容,更是於法無據,原法院因而以裁定駁回,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豐
法官楊鼎章法官李慧兒法官王茂修法官陳國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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