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52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5273號
原   告  蘇哲弘
       蘇明宗
被   告 日立家電(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香月隆志
訴訟代理人  翁焌旻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文智 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日立家電(台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101年10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業於101年10月4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
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書記官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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