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49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498號
原   告  張添泉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李思樺 發支付命令,
惟李思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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