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50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清榮 、 陳美珠
即 吳陳美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美珠即吳陳美珠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504元,應繳裁
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2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