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
丙○○右被告等因民國八十九年交易字第五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李毓華法官陳嘉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玉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