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調字第11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丙○○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調字第112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1月10日下午3時1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鄭瑋
  書記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乙○○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宋明開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宋明開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萬伍仟元整。給付方法:相對
  人當庭給付肆萬伍仟元整並由聲請人當場點收無訛,不另給
  據。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吳書逸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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