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4年度中破字第4號
聲請人 蔡嘉容 律師(即 游縈蓁 <原名游素清>破產管理人)
聲請人就破產人甲○○○○○○之破產財團財產進行第七次分配
,並作成分配表,聲請本院認可,
主文
本件如附表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由
一、按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
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
告之,破產法第139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管理人聲請意旨略謂:破產管理人經宣告破產後,
至今申報債權額尚有新臺幣(下同)10,180,597元,破產財
團費用為5,500元,而破產財團現可供分配之財產有346,220
元,依破產法第97條規定,扣除前開財團費用後,尚餘340,
720元,故擬為第七次分配。經分配結果,各債權分配比例
為0.0000000,並作成如附表所示之分配表,依法聲請鈞院
認可並公告之,等語。
三、破產管理人聲請本院為如上之認可並公告等情,經本院審查
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