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64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妨害自由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
4月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98年度易字第64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本院98年度易字第647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雪招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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