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九四號
原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敏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磬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柒萬陸仟伍佰玖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萬伍仟伍佰捌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柒佰陸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柒佰貳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部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
書記官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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