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四五號
原告美國尖端研究組織公司(PINNACLERESEARCHINSTITUTE,INC.)法定代理人 蔡克己 右原告與被告太平洋新福科技有限公司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仟零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拾陸萬捌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捌拾萬零伍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鄭純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
書記官朱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