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四八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郭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零陸佰元,折合銀元玖萬零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佰零貳元,折合新臺幣貳仟柒佰零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方彬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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