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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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15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析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周相如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3日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15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萬9187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1萬0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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