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投小字第533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投小字第533號

原告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炳發

訴訟代理人 曹春蘭

被告 林士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交割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013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9,01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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