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438號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薛博方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1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