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570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原告因清償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尤敏秀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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