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260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伍雅婷
被 告 林三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壹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0九
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吳韻芳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