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小字第96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鳳小字第968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陳妙貞
被   告  黃元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零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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