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260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260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陳品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壹仟捌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四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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