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0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30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300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搶奪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6號,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45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及同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等犯行,經原審於民國(下同)97年5月22日各判處罪刑且經減刑後,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上訴人於97年5月27日收受判決正本,因不服原審判決,於97年5月29日提起上訴,惟未附具理由,僅敘稱不服原判決,上訴理由容後補呈云云,經本院審判長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上訴人於97年7月10日收受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據,迄今已20日,逾期已久,上訴人仍未補正,依諸上揭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陳博志法官李春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搶奪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恐嚇取財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46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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