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795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明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6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明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另按數罪併罰而合於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最高法院98年度臺非字第18號判決要旨參照)。是本件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已執行完畢,仍應與編號3至8所處尚未執行完畢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此敘明。
二、查受刑人王明暐因犯附表所示共8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至5所示5罪,前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89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附表編號6至8所示3罪,前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36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確定等情,有該裁定、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而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1年度臺抗字第461號裁定要旨參照)。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2、5至8各罪均係罪質相同之詐欺罪、編號3至4各罪均係罪質相同之侵占罪,暨考量前揭所示限制加重原則等一切情狀,乃定其就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翁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武凱葳【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1詐欺取財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7年12月22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811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23號109年11月16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23號109年12月21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95號2詐欺得利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7年12月20日、同年月21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719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6號109年12月17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6號110年1月23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834號3侵占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8年9月14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665、14329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77、260號111年5月11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77、260號111年6月10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283號(編號1至5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侵占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8年9月15日5詐欺取財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8年9月19日、同年月20日、同年月23日、同年10月4日6詐欺取財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9月25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94、11557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63號112年4月24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63號112年5月29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996號(編號6至8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7詐欺取財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9月27日8詐欺取財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