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0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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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交簡字第10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交簡字第1054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晋榮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撤緩速偵字第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晋榮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許晋榮於民國111年10月15日22時許,在高雄市燕巢區安西路之友人住處飲用威士忌3小杯後,明知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之犯意,仍於翌(16)日1時56分稍前某時許,自高雄市燕巢區深水路21巷某友人住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1時56分許,因違規停放車輛而於高雄市燕巢區深水路與南勢巷口為警攔查,並於同日1時56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6毫克。
二、訊據被告 許晋榮固 坦承於111年10月15日22時許,在高雄市燕巢區安西路飲用酒類,並於上開時、地為警攔查後,經警測得上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不能安全駕駛之犯行,辯稱:我在被警察攔查時在休息,我沒有發動車輛,也沒有駕駛云云,經查:
(一)被告於111年10月15日22時許,在高雄市燕巢區安西路飲用酒類,並於上開時、地為警攔查後,經警測得上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供認在卷,並有酒精濃度檢測單、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被告雖以前開情詞置辯,然刑法第185條之3所定之不能安全駕駛罪,係以行為人於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後,已達法定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狀後,猶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駛於道路,即足當之,是以,如依客觀事證,足認行為人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已處於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且行為人主觀上對此亦有認知者,即得認定其已成立上開之罪,至於行為人於遭查獲時,是否係處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則非所問。
(三)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案發當日我飲用酒類後,先由友人駕駛我的車輛搭載我回到燕巢區深水路21巷之友人家中,友人返家後,我再將車輛開到燕巢區深水路與南勢巷口檳榔攤旁邊的空地休息,之後警察就來盤查並要求我吹氣等語(見本院卷第37頁),是依被告所述,其於案發當日為警攔查前,確已有駕駛本案車輛行駛於道路之情事,且被告亦於本院審理中自承其案發當日駕駛車輛後,至為警查獲前,均無再有飲用酒類、嚼食檳榔或漱口水等節,衡酌酒精於人體內之殘量,因人體代謝之影響,而使體內酒精殘量每隨時間經過而減少,而本案被告係於飲用酒類後,係先駕駛車輛後,方為警所攔查,則被告於為警攔查時,其吐氣酒精濃度尚且高達每公升0.46毫克,依常理以言,被告於駕駛本案車輛時,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當應逾越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法定基準,而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甚為明確。
(四)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辯,僅為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許晋榮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服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46毫克之狀態下,仍執意駕車上路,除不顧己身安全外,更漠視往來公眾之人身安全,且其前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後,猶未珍惜更生之機,而於緩起訴期間內再為不能安全駕駛犯行,致上開處分遭撤銷,使司法資源無端耗費,並於犯後翻易供詞而矯飾犯行,犯後態度惡劣;惟念及被告前無酒後駕車之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且並未肇事造成實害,暨其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以及其犯罪動機、目的、自述小康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周子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許博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