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7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輝明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內關於「 蘇輝朋 」之記載應更正為「蘇輝明」。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內關於「蘇輝朋」之記載,為「蘇輝明」之誤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羽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