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1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美蓮 相對人即原告 張永川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 律師
邱皇錡 律師 丁詠純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及「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3項及第1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不動產為嘉義市○○段○○段○○○○○○○○○○○○號及其上鐵皮建物,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除,並交還土地,依前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且聲請人為被告,依上揭規定,亦無聲請權,故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於法不合,不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書記官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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