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4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48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明子鈞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89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明子鈞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下列應予補充所述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最後一行「其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
之記載應更正為「其結果呈安非他命類、甲基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一、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
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補充尿液檢體編號為「A0000000號」。
二、核被告明子鈞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受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執行觀察勒戒完畢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有如事實欄所載之施用毒品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詎仍不知戒絕惡習,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兼衡其智識程度為專科肄業暨家庭經濟狀況(見毒偵卷第12頁調查筆錄及第43頁個人戶籍資料所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施用毒品乃戕害自身健康,未危害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藍淑芬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毒偵字第8973號被告明子鈞男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明子鈞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100年度毒聲字第41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0年9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緝字第6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36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26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二罪刑嗣經同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3年5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思戒絕毒癮,其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為第二級毒品,不得施用、持有,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4年11月19日22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香亭賓館510室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104年11月19日22時30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經警採尿送驗後,其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明子鈞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2月3日出具之濫
用藥物檢驗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偵辦毒品案件被移送人姓名及代碼對照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被移送人姓名及代碼對照表、採證同意書各1份。
㈢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足r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儘豏屭珩?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01月12日
檢察官陳建良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