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22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評清
視同上訴人 林玉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6,931元【即占用面積(230.61㎡+37.95㎡+85.19㎡+60.23㎡+47.55㎡+207.17㎡)×公告土地現值1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書記官周瑞楠